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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宏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佳税稽一送告〔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15:39 信息来源:佳木斯市税务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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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佳税稽一送告〔2024〕3号



富锦市宏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882769225241E):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佳税稽一协通〔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503室(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宽慧巷86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佳税稽一协通〔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

佳税稽一协通〔2024〕1号


富锦市宏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白雪娇、李志明等2人,前往你处对2015年至2016年相关涉税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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