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的贷款是首套房贷利率,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我作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但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请问“贷款置换”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主要”储存公告规定的大宗商品,这里的“主要”应如何把握,是以存储量、收入额还是占地面积比例确定“主要”?
答:由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存储的物品种类比较复杂,难以简单根据存储量、收入额或占地面积等单一指标判定仓储设施的“主要”存储物资。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应统筹考虑存储物资、存储量、收入额、占地面积等因素,综合判断仓储设施是否“主要”存储5号公告规定的大宗商品。
例如,某物流企业自有仓储设施用地9000平方米,其中6000平方米用于存储蔬菜,另外3000平方米用于存储保鲜膜、包装箱等材料,其存放蔬菜的占地面积超过50%,可以认为符合5号公告所规定的“主要存储”大宗商品。又如,某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15000平方米, 7000平方米用地存放蔬菜, 8000平方米用于存放非大宗商品,此时,存储大宗商品的占地面积接近50%,但由于收取费用较高,存储蔬菜取得的收入占该仓储设施收入的80%,也可以认为符合5号公告所规定的“主要”存储大宗商品。
以上例子仅供参考,实务中应综合考量存储物资的种类、储量、收入、占地面积等,避免机械适用。
7、受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和季节性因素影响,部分物流企业并非长期处于满仓存储状态。对空仓闲置、部分存储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
答:对于符合5号公告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由于季节性等因素影响,正常经营的物流企业也可能出现短暂空置或部分存储的情况,在此期间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8、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否适用?
答:公告中政策适用主体不包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运作模式、经营规模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总体优于个体工商户,而且还包括一些专门从事资本投资、平台经济等领域的纳税人,给予政策会加剧税负不平衡。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制设计差异较大,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仅由个人投资者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小型微利企业除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宜简单比照。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的“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10、按照政策规定,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投资额的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采取认缴出资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实际现金出资,存在认缴出资和实际出资两个时间,具体应按哪个时间计算投资时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资时间应从实缴投资开始计算,具体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