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
1.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2.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3.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4.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