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嫩江市龙鑫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205户纳税人(后附名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因采用直接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且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到嫰兴路25号国家税务总局嫩江市税务局城西办公楼407室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嫩江市龙鑫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205户纳税人:
你(单位)2024-08-01 至2024-08-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嫩江市税务局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