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5%、2%执行;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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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