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逾期未缴纳的税款责令限期内缴纳税款通知,限期内未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进行催告。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到青山街道朝阳大街77号国家税务总局五大连池市税务局办公楼211室领取《催告书》书面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五大连池市税务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五市税强催〔2025〕0012号
绥化市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1182308578335U)
本机关2025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五市税通〔2025〕051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4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佰肆拾叁万叁仟叁佰陆拾贰圆叁角贰分(¥:4,433,362.32)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大连池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郭长胜、张 旭
联系电话:0456-7260006
联系地址: 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朝阳大街77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
郭长胜 黑税征231182190052
张 旭 黑税征231182240016
国家税务总局五大连池市税务局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