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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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税稽送告 〔2026〕1号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云峰粮油有限公司(91233001598241983X):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及时到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20号)领取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鹤税稽处〔2026〕5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税稽罚〔20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鹤税稽处〔2026〕5 号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云峰粮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33001598241983X)
我局(所)于 2025年 6 月 27 日至 2026年 6 月 22 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原糖厂种子站粮库 0幢 0号)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款。检查人员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检查期间内所有购入和销售货物的合法凭证,你单位未提供上述凭证,因丢失账簿,无法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少申报销售收入 12, 924, 205.84元(不含税),其中 2020 年 5, 275, 213.81 元;2022 年 7, 648, 992.0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共少缴增值税 712, 711.18 元,其中少缴 2021 年度增值税 24,301.90 元,少缴 2022 年度增值税 688, 409.28 元,共应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 450, 467.34 元,其中 2021 年度增值税留抵退税 305,464.63 元,2022 年度增值税留抵退税 145, 002.71 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经计算你单位 2021 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 701.13 元,2022 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982.91 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之规定,你单位 2021 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 729.06 元,2022 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 5, 564.11 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 号)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之规定,你单位 2021 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486.04 元,2022 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3, 709.40 元。
5.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检查人员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检查期间内所有购入和销售货物的合法凭证,你单位未提供上述凭证,因丢失账簿,无法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少申报销售收入 12, 924, 205.84 元(不含税),其中 2020 年 5,275,213.81 元; 2022 年 7, 648, 992.0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规定,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 4%,经计算,你单位 2020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3, 207.71 元,2021 年度应补缴企所得税 651.56 元,2022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9, 104.40 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存在未申报收入的事实;
证据 2:银行对账单,内容为资金往来情况,用于证明企业资金情况。
证据 3: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 4:协查资料,用于证明企业委托加工,账外购入与销售等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你单位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税款 745, 594.64 元(其中增值税712, 711.1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 684.04 元,企业所得税 18, 199.42 元),你单位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416, 128.8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并追缴你单位少缴纳的税款 745, 594.64 元(其中增值税 712, 711.1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 684.04 元,企业所得税 18, 199.42 元),追缴你单位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450, 467.34 元。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四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对你单位已申报的收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定性为偷税,经计算你单位 2020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3, 207.71 元,2021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651.56 元,2022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9, 104.40 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 50 号,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征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 6, 293.17 元。
(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 号)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 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之规定,追征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附 4, 195.44 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712, 711.18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4, 684.04 元,企业所得税 22, 963.67 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萝北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
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税稽罚〔2026〕4 号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云峰粮油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33001598241983X)
经我局(所)于 2025年 07 月 07 日至 2026年 06 月 22 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原糖厂种子站粮库 0幢 0号 )2020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税务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税款。你单位因丢失账簿,无法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你单位少申报销售收入 12, 924, 205.84 元(不含税),其中 2020 年 5, 275, 213.81 元;2022 年 7, 648, 992.0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共少缴增值税 712, 711.18 元,其中少缴 2021 年度增值税 24,301.90 元,少缴 2022 年度增值税 688, 409.28 元,共应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 450, 467.34 元,其中 2021 年度增值税留抵退税 305, 464.63 元,2022 年度增值税留抵退税 145, 002.71 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之规定,以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经计算你单位 2021 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 701.13 元,2022 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2, 982.91 元。
3.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不缴少缴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因丢失账簿,无法配合提供公司财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你单位少申报销售收入12, 924, 205.84 元(不含税),其中 2020 年 5, 275, 213.81 元;2022 年 7, 648, 992.0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12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规定,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 4%,经计算,云峰公司 2020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3, 207.71 元,2021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651.56 元,2022 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9, 104.4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存在未申报收入的事实;
证据 2:银行对账单,内容为资金往来情况,用于证明企业资金情况。
证据 3: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 4:协查资料,用于证明企业委托加工,账外购入与销售等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一)你单位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税款 745, 594.64 元(其中增值税712, 711.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 684.04 元,企业所得税 18, 199.42元),你单位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416, 128.8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并追缴你单位少缴纳的税款 745, 594.64 元(其中增值税 712, 711.1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 684.04 元,企业所得税 18, 199.42 元),追缴你单位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450, 467.34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决定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72, 797.33元,对你单位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处一倍的罚款 450, 467.34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东北区域行政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处 500 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823, 764.6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萝北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