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漠河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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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特编制《国家税务总局漠河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供参考。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指南》在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上公开发布。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的分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漠河市税务局及其内设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得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保密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国家、省、市、区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重点安排及总结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的最新工作动态等。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主要是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二)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或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性法律规章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漠河市税务局办公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法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还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时间等。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大兴安岭地区税务网站提交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为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尽可能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提出申请,并提供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详细描述(如: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申请人可以选择填写《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网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请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单位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受理:(1)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漠河市西林吉镇金沟街1号 联系电话:0457-2882865 通信地址:漠河市西林吉镇金沟街1号 邮政编码:165399 现场查阅、受理时间:9:00—11:30,14:00—17:00(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初步审查和正式受理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告知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受理机构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正式受理。 3、答复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单位限定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单位提供报刊、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单位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单位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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