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为了统一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执行标准,确保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结合征管实际,对我省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1.应税合同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公告》明确,对应税合同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不经常发生业务的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由于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多为一次性书立,《公告》明确,对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对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也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3.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鉴于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相对固定,为了便利纳税人申报,《公告》明确,对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的纳税期限
考虑到境外单位和个人的业务特点,《公告》明确,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对按次申报缴纳有困难的,也可以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
(三)废止我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