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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伊税稽三强催〔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21 15:55 信息来源:第三稽查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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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南岔区双成面粉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23070319650311001501):

本机关于2017年5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伊国税稽处〔2017〕5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国税稽罚〔2017〕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欠缴纳的税款849,210.62元及滞纳金、罚款1,166,919.21元,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岔县税务局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常勤佳

联系电话:0458-3776272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通河路12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常勤佳,于海燕(黑税稽2307220009,黑税稽2307230007)


二O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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