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局网站政务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和互动交流作用,保证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内容必须做到准确无误、真实有效,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网站内容结构由省局办公室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各单位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参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对应予公开的信息要及时通过网站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第二章 网站内容保障方式
第五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地)局及试点县(市)局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及时将相关栏目的信息报送省局办公室,省局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地)局自行负责维护的栏目,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栏目内容要求,独立做好栏目维护工作。
第七条 省局应用内容采集系统从各市(地)局网站自动抓取已公布的信息,编辑导入省局内外网站相应栏目。互联网信息由人工获取转载到内网相应栏目。
第八条 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栏目或栏目内容需要多部门提供的,由省局相关处(室)合作共建,承担同等维护责任,保证内容来源。
第九条 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市(地)局及税务总局网站的主页链接到省局网站;栏目链接是将各市(地)局部分外网栏目与省局外网相应栏目链接。
第十条 网站日常维护范围之外的有关栏目、功能、页面展示、临时性专题建设等,由省局相关处(室)向省局办公室提出需求,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局信息中心,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第三章 网站内容保障要求
第十一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地)局及试点县(市)局应指定一名政治素质强、文字水平高的网站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采集、整理、报送、更新等工作,网站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报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网站内容或在相应栏目自行维护的信息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内容完整、语句通畅、表意明确、严谨恰当、格式规范,符合栏目内容要求。所报送的信息及维护的内容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报送的信息要有时效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会议情况、新闻类信息于次日报送,工作综合类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其他信息最迟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约稿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第十四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地)局及试点县(市)局要加强对报送内容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局办公室将定期对信息报送和相关栏目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