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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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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体裁分类、机构分类三种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两种方式都支持在结果中的二次检索。

三、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机构职能: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主要职责情况;

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领导分管工作情况;

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人事任免: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关于人事任免的通知等情况;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办公地址、对外信息公开联络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办公时间;

公开年报: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

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委托代征公告

2.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网站-县区信息公开-建华区;

(2)其他新闻媒体;

(3)其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齐齐哈尔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网站-县区信息公开-建华区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地址:jhswzwgk@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需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48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2-6100507

传真号码:0452-6100507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党校街48号

邮政编码:161006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税务局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齐齐哈尔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