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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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的有关要求和本机关工作实际,特编制《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供参考。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 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一)目录导航。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体裁分类、机构分类三种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二)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三)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或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两种方式都支持在结果中的二次检索。 ◆ 信息内容分类 《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按照《条例》规定,凡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人事,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征收管理,纳税服务,行政处罚,税收统计,政府采购,公务员招录,监督举报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 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齐齐哈尔税务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都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备注:疫情防控期间,停止接收当面申请及当面送达,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受理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建设路220号 联系电话:0452-5850032 传真号码:0452-5850032 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建设路220号 邮政编码:161100 电子邮箱:ljxswj402@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现场公开查阅、受理点: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建设路220号 现场查阅、受理时间:9:15—11:15,14:00—17:00(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初步审查和正式受理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告知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受理机构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正式受理。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 2020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