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主要职责情况; 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领导分管工作情况; 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人事任免: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关于人事任免的通知等情况;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办公地址、对外信息公开联络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办公时间; 公开年报: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 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委托代征公告。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以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col/col7930/)—信息公开—县区信息公开—富拉尔基区税务局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途径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体裁分类、机构分类三种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两种方式都支持在结果中的二次检索。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131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2-6885766 传真号码:0452-6882512 邮政编码:161041 电子邮箱:flejqswj@163.com (二)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区县信息公开-富拉尔基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齐齐哈尔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备注:疫情防控期间,停止接收当面申请及当面送达,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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